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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泉州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
发布日期:2023-01-13 来源:泉州医疗保障 浏览次数:634
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和省医保局文件精神,泉州市第一时间出台文件明确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支付政策,
2023年1月8日起执行。
一、明确收费标准
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制定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查费。
二、明确医保支付
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来源 | 泉州医疗保障
编辑 | 赖露晶
审核 | 一审:黄捷生 二审:赖剑非 三审:陈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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