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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十 | 实用艺术作品应满足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颜某诉某陶瓷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案

发布日期:2025-04-11   来源:德化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829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福建省版权局就美术作品《柿柿如意--杯》《柿柿如意--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颜某。嗣后,颜某主张某陶瓷公司侵犯该系列作品著作权,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作品足以体现作者的独特构思和就具体表达做出的独特选择、安排和设计,同时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某陶瓷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案涉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产品,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典型意义】

创作灵感来源于公有领域素材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去对公有领域素材的简单复制或模仿,如果具有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并且满足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