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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九 | 加强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陈某诉A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5-04-11   来源:德化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4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福建省版权局就作品《喜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载明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某。2021年6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公司生产、销售的玻璃材质小鹿茶滤与案涉《喜鹿》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9:原告《喜鹿》作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案涉《喜鹿》作品中融入了其作者思想并就具体表达做出了独特的选择、安排及设计,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应当具有的独创性和艺术方面的审美意义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A公司生产的茶滤产品与该《喜鹿》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A公司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典型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对创作者而言,在兼顾作品实用功能的情况下,应聚焦精品版权要求,重点在作品的艺术美感方面融入自己独特的取舍、安排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