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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八 | 不同作者在相同题材的创作自由应予保护——某文化公司与某陶瓷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5-04-11   来源:德化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982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案外人马某就美术作品《妈!!!》完成了区块链版权存证。嗣后,某文化公司以获得马某的著作权授权许可为由,以自身名义起诉某陶瓷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例8:原告《妈!!!》小老虎作品

案例8:被告产品(不侵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文化公司主张权利的小老虎形象与某陶瓷公司被控侵权的小老虎茶宠均为动漫化的老虎形象,两者除了均为蹲坐的老虎造型外,在颜色、表情、花纹、眼睛、耳朵、尾巴等诸多细节上呈现出不一致的具体表达,在整体的视觉效果上亦呈现显著差异,结合某陶瓷公司提供的老虎茶宠的创作灵感及素材,应当认定两者作品为独立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某陶瓷公司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某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一山可容二虎”的判决,合理界定了双方作品作者间的权利范围,充分保障了不同作者在相同题材的创作自由,也进一步强调了“原创”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