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省工艺美术大师郑某创作的《牡丹瓷花》系列作品均具有独特的造型和细腻的创作手法,最早在2010年6月中国(天津)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上展出,后于2010年12月、2012年9月分两次申请著作权登记。2010年4月,李某向郑某订购《牡丹瓷花》系列作品437件,同年10月,李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装饰摆件(牡丹A-02、03)”两款外观设计专利,又于同年11月申请著作权登记。陈某、孙某等人依据李某授权及订单进行生产,并销售给洛阳某公司、某瓷公司(法人代表均为李某)。
案例5:原告《牡丹瓷花》作品
【裁判结果】
该案经最高法院、福建高院、泉州中院审理均认为,郑某拥有讼争《牡丹瓷花》系列作品著作权,李某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侵犯了郑某的在先权利,不享有《牡丹瓷花》系列作品有关知识产权,陈某、孙某等人生产的《牡丹瓷花》系列产品构成对郑某作品的侵权,故判决李某等六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公开向郑某赔礼道款,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