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陶瓷公司系有效期限内第13787317号“尚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茶具;瓷器装饰品;花盆;日用瓷器等。2016年至2020年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创作完成《绿水人家》《枯木2016092》等美术作品后,依法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将相关产品投入市场进行推广。嗣后,某陶瓷公司发现蒋某生产销售的花盆产品与某陶瓷公司的作品极为相似,且标有涉案商标,故向德化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并起诉主张权益。
案例4 案涉原告作品
【裁判结果】
在诉前证据保全过程中,法院清点发现与案涉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产品942个,其中同时标有案涉商标的有107个。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认定蒋某的行为分别侵害了某陶瓷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综合其他情节,确定蒋某应分别对两项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各5.1万元,共计10.2万元。
【典型意义】
陶瓷企业要充分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的组合效应,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和企业品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