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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 禁止“刷单”!可能成为侵权数量的认定依据——陈某与某研究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5-04-11   来源:德化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971

【基本案情】

陈某创作完成作品《持荷观音》后依法获得《作品登记证书》。之后,陈某发现某研究所未经允许,在网上大量销售涉案权利作品,遂委托鉴定机构对某研究所在阿里巴巴网站店铺的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载明累计批发销售数量524套,库存21597套。

案例2:原告《持荷观音》作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研究所侵犯了涉案权利作品的著作权,结合证据保全取得的侵权数量,判由某研究所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计15万元。后某研究所不服提起上诉,泉州中院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在审理电商企业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过程中,侵权人已经公开发布的商品销售或服务经营状况、营业收入、获利状况或其他经营业绩等信息,除该信息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者侵权人提供证据推翻外,可以作为证明侵权人侵权行为性质的相关依据,并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