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了以下九个类: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视听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新修订《著作权法》将修订前的《著作权法》中的第六项由“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第九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